水泥超低排放评定方法:
企业或接受委托的技术机构根据评估监测情况,出具评估监测报告,评估企业有组织、无组织和清洁方式运输是否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给出明确的评估结论。满足以下三项条件的, 认定为达到水泥超低排放;任意一项不满足的,认定为未达到水泥超低排放。对达不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环节,提出具体改进建议,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和时间计划,整改完成后针对具体环节再次开展评估监测。其中,有组织、无组织排放方面,除需 符合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指标)控制要求规定外,还应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相关规定。
(一)有组织排放
1. 手工监测数据。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指标控制要求中规定的污染源污染物手工监测数据应满足超低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2. 在线监测数据。
3. 企业自行监测数据。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指标控制要求中规定但未进行现场监测的污染物自行监测数据满足超低排放指标 限值要求。
(二)无组织排放
1. 无组织排放源清单完整,配套原料矿山开采、物料储存、输送、协同处置及生产工艺过程控制措施满足超低排放要求。
2. 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设施(抑尘、除尘、车辆高压冲洗装置等)运行正常。
3. 配套原料矿山开采、物料储存、输送、协同处置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在保障生产正常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措施,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三)清洁方式运输
1. 进出企业的大宗物料和产品采用铁路、水路、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运输量比例。
2. 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满足地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 区等相关要求。
附:1.水泥企业超低排放监测技术要点
2. 无组织排放现场核查记录表(示例)
3. 清洁方式运输比例计算方法